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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資訊
Policy and information
私募產品備案反饋意見匯總及應對建議
來源: | 作者:prof764c3 | 發布時間: 2019-07-23 | 2168 次瀏覽 | 分享到:
導   語

    中基協通過發布新的監管要求、升級資產管理綜合報送系統、對備案提出多次的反饋意見等方式,不斷升級監管口徑,使得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愈發困難。
    本文將盤點目前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以及反饋意見,提供一些應對建議。

    一、證券類產品備案反饋意見及建議

    1、對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的審查愈加嚴格
    合格投資者歷來是中基協監管的重點,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常見情形有:
    投資者為有限合伙人企業(非已備案私募基金產品)時,需要提前準備的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審計報告、穿透后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證明(包括金融資產證明、工資流水證明)、投資款的出資能力證明等。
     當投資者為自然人時,需要提前準備的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流水、銀行存款證明、賬戶明細、賬戶持續一年每月末存量賬戶情況等。
     隨著中基協對合格投資者的審查力度加大,我們建議管理人在產品籌備階段,就對照上述證明材料,要求各合格投資者提前準備,對于不符合中基協要求的投資者,要及時予以清退,避免因個別投資者無法充分提供合格投資者證明,導致整個產品備案受阻,影響項目進度。
    2、開放日設置頻率。
    開放日設置頻率過高(如每日開放),可能會被協會反饋要求解釋其合理性。比如“詳細論述產品流動性管理方案,如無該能力不接受每日開放”,這是被退回產品的反饋意見案例。
    建議:開放日設置頻率不宜過于頻繁。
    3、投資范圍。
    投資范圍若存在嵌套,如投資下層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證券基金、信托計劃等,可能會被反饋出具承諾函,承諾底層投資標的與產品類型匹配。
    建議:投資路徑不宜過于復雜,如有嵌套,產品類型需與底層標的資產匹配。
    4、業績報酬計提比例。
    如業績報酬計提比例較高(如超過60%),可能會被反饋解釋其合理性、測算標準等。
    建議:業績報酬計提比例不宜過高。從市場反饋情況看,業績報酬計提比例只要不宜超過60%。
    5、風險揭示書。
    如果出現業績報酬計提比例比較高等特殊情形,可能會被反饋需要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殊提示。
    建議:如果提交備案的產品與一般產品相比存在較為特殊的條款,最好能在風險揭示書中進行特殊提示,這樣能降低備案被退回的概率。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的所涉及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簽字項,應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6、安全墊產品、增強資金產品備案受阻
    此條款存在變相突破保本保收益的可能,請修改基金合同。
    建議:目前不建議繼備案續安全墊產品。
    
7、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相關要求。
    小貼士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
    第一: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二: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夸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第三: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第四: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第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第六: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第七: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8、同一時點提交多只產品備案,可能會被反饋要求解釋其合理性、投資策略、投資標的的區別等。
    比如同一時點提交了產品名稱、投資范圍相似的多只產品備案,可能會被反饋需要說明這幾個產品的區別,但該類反饋意見只要能做出合理的解釋,產品備案通過概率較大。
    9、契約型基金必須由基金托管人獨立托管。
    在此之前部分證券類產品無托管人,但聘請具有綜合服務資格的券商作為保管機構,備案也能通過,但在2018年7月后契約型基金均需要由基金托管人進行托管,否則備案不能通過。
    10、雙管理人產品備案受阻。
    在此之前市場上存在雙管人的產品,雙管人的具體職責劃分可以由基金合同條款的約定,但目前雙管理人產品已經備案不能通過。
    建議:雙GP還是可以備案的
    需要注意的是:
    1、主管理人可以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
    2、協議里不能約定有兩個管理人,即便雙GP中另一個GP也有管理人資質,因為他不是這只基金的管理人,也不能收管理費,可以收業績報酬。
    11、產品既不收取認購費,也不收取管理費,也不收取業績報酬,可能會被反饋要求說明其合理性,該類反饋意見如果管理人能做出相對合理解釋,產品備案通過概率較大。

    二、股權類創投類及其他類產品備案反饋意見及建議

    1、其他類產品目前備案比較困難。
    其他類產品中投資范圍為:應收賬款、不良資產、影視等標的備案困難;
投資范圍為《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所提及標的的,備案難以通過,收益權類資產備案難以通過。
    2、產品結構。
    分期/分投資單元產品備案難以通過,開放式產品備案較為困難。
    
分期/分投資單元產品提交備案時可能會被反饋:本基金內部設置單獨管理、獨立運作和分配的投資單元,不屬于投資基金的備案范圍。
    3、 通過SPV載體進行投資的產品備案較為困難。
    這里的SPV載體通常是指殼公司。所謂殼公司市場上多數的理解為:比如一個億規模的產品投資于一個注冊資本較小,無實際經營的公司,明顯與實際價值不符,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大概率會被認定為殼公司,一般情況下會被穿透到最底層的投資標的。
    4、投資路徑為多層嵌套的產品可能會被反饋出具交易結構圖并穿透到最底層投資標的。
    建議:投資路徑盡量簡化,建議為直投。
    5、通過下層有限合伙進行投資的產品,下層有限合伙可能會被反饋要求備案。
    早期有的產品通過下層有限合伙進行投資,下層合伙企業被當作企業來看待,不進行備案,這種形式目前大概率行不通的,下層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被認定為有限合伙基金,需要備案。
    6、投資標的有可能會被反饋需要出具估值合理性說明。
    7、 合伙型基金委托管理模式目前備案較為困難,除非執行事務合伙人與被委托的管理人存在較強關聯關系,并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8、開放式產品可能會被反饋需要出具后續募集安排。
    比如之前比較常見的開放式產品,先備案后募集,這種情況下協會可能會反饋詢問該產品是否已完成募集,如未完成,需要出具后續募集安排的說明。
    建議:盡量設置為封閉式產品,一次性募集完畢提交備案。這樣能較大程度的提高備案效率及成功率。
    9、若合同中體現業績比較基準,可能會被反饋需要出具合理性說明。
    如果合同中體現業績比較基準,可能會被認定為明股實債的產品,這樣會增加備案難度。
   10、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及特殊風險事項進行披露。
    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如果上述風險揭示書內容有遺漏的,備案可能會被退回。
    11、股權類產品存續期過短的產品備案較為困難。
    比如股權類產品存續期一年,可能會被反饋詢問該產品真實的底層投資標的以及退出安排等事項。
    12、對托管的要求日益提高
    根據中基協最新的監管口徑,已經明確要求契約型產品必須由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務。
在阜興集團事件爆發之后,管理人與托管人職責之爭遲遲沒有產生令人信服的定論,許多具有托管資格的托管人對股權類契約型產品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兩相結合使得私募股權類產品的備案難度成倍增加。
    建議:發行合伙型基金。
由于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主體地位,相關權益需要由管理人代持,如果發行有限合伙基金,能很大程度上的避免這類問題,從當前備案情況來看有限合伙基金的備案數量和效率也遠高于契約型基金。
    除上述一些比較常見的影響產品備案通過的情形外,還有諸如管理人的登記機構類型以及業務類型錯誤、投資者信息與工商登記不符、材料未蓋章、未蓋騎縫章等等諸多程序性事項的錯誤,也會導致產品備案被反饋。
    就此,私募基金產品在備案時,各方均應予以高度重視,心態上要愈加審慎。


——參考來源:星瀚微法苑、圓點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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