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年初的時候,就有江湖傳聞基金業協會的基金備案新規要發布,當時網上還流傳出一份“據說是協會內部擬定的初稿”,但最后還是一直壓著沒有正式發布。就在大家惶惶一年之后,協會終于在今天發了大招!《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正式落地!
為進一步完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公開透明機制,提高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工作效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此溫馨提示,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及備案完成后應當注意以下重點事項:
一、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總體性要求
沿湖解讀
協會為私募投資基金辦理備案不構成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管理人和私募投資基金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 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風險并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增加了《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五);
保留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沿湖解讀
(2)再次強調不可以進行信托貸款間接發放貸款,特地將各類資管計劃嵌套變相從事前述業務列為違規。
(3)其他不屬于私募投資范疇的,主要屬于18年版本,及18年已經發布政策的融合,并無太大變化。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2)明確資產配置型私募基金必須要托管。
(3)契約型私募基金原則上應該要托管,但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托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5)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合伙企業、公司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新增條款)。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沿湖解讀
(二十)【公司型與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記和投資者確權】
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設立或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沿湖解讀
(1)強調合伙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的工商確權。
(2)明確確權的程序和期限要求,沿湖整理的期限要求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一)【明示基金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的命名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策略、投資限制、費率安排、核心投資人員或團隊、估值定價依據等信息。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應當為人民幣1元,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沿湖解讀
(1)明確執行《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并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2)明確基金合同的必要信息,其中沿湖主要強調估值定價依據信息這一項,沿湖合規輔導私募管理人備案過程中,經常收到協會反饋“管理人說明底層標的估值定價的依據”,此處協會已將“估值定價依據”列入基金合同中必要的要素信息。
(二十二)【維持運作機制】
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對私募投資基金的職責不因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執行注銷管理人登記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銷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中基協明確要求《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應當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能夠進一步明確各方職責。
(2)托管機構等“相關當事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樣, 不因注銷資質而免責。
(3)已注銷的私募管理人可妥善處置其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二十三)【材料信息真實完整】
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和持續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管理人應當上傳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承諾函、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和實繳出資證明等簽章齊全的相關書面材料。
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如發現私募投資基金可能涉及復雜、創新業務或存在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潛在風險,采取約談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的,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沿湖解讀
此條條款,首次明確協會在辦理基金備案時,如發現可能涉及損害投資者的風險,協會將會采取約談管理人實控人、股東、高管等方式。
(二十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和投資運作中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向投資者依法依規持續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資架構、特殊目的載體(如有)的具體信息、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資金賬戶信息、主要投資風險以及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應當及時將上述披露的持續投資運作信息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進行備份。
沿湖解讀
明確信息披露內容,沿湖提醒:協會將征求意見稿中的“資金投向”替換為“投資架構、特殊目的載體(如有)的具體信息等兩項更具體的要求。
(二十五)【基金年度報告及審計要求】
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送私募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為有關基金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沿湖解讀
(1)首次明確私募股權、資產配置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要經過審計,審計機構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連帶賠償措施及對應的賠償方式,此處并未明確說明。
(二十六)【重大事項報送】
私募投資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相關事項并向投資者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發生變更的;
2.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的;
3.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4.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財產糾紛的;
5.投資金額占基金凈資產50%及以上的項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沿湖解讀
(1)私募管理人發生如上任何一條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應向協會和投資者披露;
(2)沿湖著重強調:單一投資基金不能退出,符合本重大事項報送條款。
(二十七)【信息公示】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送私募投資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情況及清算信息,按時履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的,在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報送義務累計達2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對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后,協會將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私募投資基金基本情況。對于存續規模低于500萬元,或實繳比例低于認繳規模20%,或個別投資者未履行首輪實繳義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協會將在公示信息中持續提示。
(1)未按時進行披露,管理人未整改前,協會暫?;饌浒干暾?。
(2)未按時披露累計達2次,管理人將列入異常名單。
(3)公示時長為至少6個月。
(4)基金公示信息持續提醒事項:基金規模小于500萬元人民幣、基金實繳低于20%、個別投資者首輪未實繳。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終止、解除與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基金合同終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對于協會不予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告知投資者,及時解除或終止基金合同,并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清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基金到期日起的3個月內仍未通過AMBERS系統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的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的,在完成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之前,協會將暫停辦理該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
(1)中基協首次明確,基金到期三個月內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展期變更”或“提交清算申請”,暫停新基金備案。
(2)沿湖提醒:展期需要3個月內完成;基金清算3個月內提交申請;
(二十九)【緊急情況暫停備案】
協會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過程中,若發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暫停備案:
1.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4.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議的;
6.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 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惡意規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和本須知要求,向協會和投資者披露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沿湖解讀
(1)“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為【緊急情況暫停備案】最可能涉及的違規事項。
(2)此處第7條中,《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詳細條款如下:
一、申請機構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含FOF)特殊備案要求
(三十)【證券投資范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證券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沿湖解讀
明確“證券類”基金份額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范圍之一。
(三十一)【開放要求和投資者贖回限制】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應當統籌考慮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銷售渠道、潛在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投資者結構等因素,設置匹配的開放期,強化對投資者短期申贖行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設置臨時開放日的,應當明確臨時開放日的觸發條件,原則上不得利用臨時開放日的安排繼續認/申購(認繳)。
意見稿的要求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立后應封閉運作不低于6個月,封閉期結束后每月至多開放一次“,很顯然正式稿更為寬松。
另外,正式稿還刪除了原來分級基金的相關備案限制,即:
【分級基金】分級基金不得設置極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級安排進行利益輸送、變相開展“配資”等灰色業務,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三十二)【規范業績報酬】
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采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私募投資基金連續兩次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不應短于3個月。鼓勵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個月的間隔期。管理人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或在私募投資基金清算時計提業績報酬的,可不受上述間隔期的限制。
該規定主要預防管理人通過業績報酬的調節來變相達到降低投資人收益浮動空間,從而制造剛兌兌付假象。當然實際上這個比例限制和證監會的資管細則一致(針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
(三十三)【投資經理】
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在協會完成注冊。投資經理發生變更應當履行相關程序并告知投資者。
沿湖解讀
(1)基金合同中應明確投資經理人選;
(2)投資經理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并在該管理人名下完成注冊;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FOF)特殊備案要求
(三十四)【股權投資范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轉債、市場化和法治化債轉股、股權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沿湖解讀
(1)明確可轉債、市場化和法治化債轉股屬于股權投資的范疇。
(2)可轉債: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3)市場化和法治化債轉股:是指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的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也就是將企業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三十五)【股權確權】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入股或受讓被投企業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應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管理人應及時將上述情況向投資者披露、向托管人報告。
沿湖解讀
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時確權,并新增了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和托管人報告的要求。
(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間的利益沖突】
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有效防范私募投資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資基金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沿湖解讀
此款主要目的系【防范利益輸送】,此前發行的基金實繳不足70%的,管理人不得發行與該基金實質(同策略、同范圍、同階段)相同的新基金,除非經【原基金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四、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特殊備案要求
(三十七)【投資方式】
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資產應當投資于依法設立或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十八)【杠桿倍數】
分級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跨類別私募投資基金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所投資的私募投資基金的最高杠桿倍數要求。
(三十九)【單一投資者】
僅向單一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募集設立的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除投資比例或者其他基金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約定外,其他安排參照本須知執行。
五、過渡期及其他安排
本須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協會之前發布的自律規則及問答與本須知不一致的,以本須知為準。為確保平穩過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協會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本須知第(二)條中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該私募投資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到期后應進行清算,原則上不得展期。
沿湖解讀
過渡期安排主要有2點:
1.按照新老劃斷,2020年4月1日起,按照新備案須知執行本規定;(如不符合規定,即使4月1日在提交中,也將根據新規不予辦理)
2.這個時間點以前的存量老產品的投資范圍不符合新須知的,在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規模,但可以自然到期,保證市場的平穩過渡。
私募投資基金投向債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等特殊標的的相關要求,另行規定。
沿湖解讀
私募投資基金投向債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等特殊標的,不依據本《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