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共十四條。證監會就上述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10日。
私慕好幫手就《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出臺背景、要點解讀、如何應對、對擬申請、在申請及已登記機構的影響及若干建議等進行了梳理,以供私募小伙伴參考!
一、《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背景
《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是自六年前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辦法》”)后,證監會出臺的第二部專門針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規定?!?/span>私募辦法》于2014年7月11日公開征求意見,2014年8月10日截止征求意見,2014年8月21日即公布施行。鑒往知來,《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會較快施行。
(一)《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主要條款源于中基協自律規則《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禁止沖突業務,第五條股權架構及同質化要求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第六條募集禁止源于《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七條合格投資者,第八條第一款投資禁止,第十一條關聯交易,第十二條信息披露源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八條第二款股債比不低于4:1源于資管新規;第九條展業禁止源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及《私募辦法》;第十條不違反國家政策源于新八條底線。
(二)《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僅第三條第二款為創設條款《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僅第三條第二款基金名稱經營范圍要求及屬地展業為創設條款,這也是引起廣泛討論的條款。
(三)剩余條款為行文的需要及過渡期安排《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法律依據,第二條為適用對象;第三條第一款為原則性規定;第十三條為處罰措施;第十四條為過渡期安排,對征求意見稿生效后不同情形規定了整改、處罰及清算三種不同措施。
二、《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要點解讀
問題1
新規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經營范圍了?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是,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大家也都是按這個要求來做的,各地基金小鎮等私募基金注冊地也是按該要求來引進私募的。但是,新規中的說法和現行做法明顯是有所不同的。截至2020年9月12日12時,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計24497家,公司名稱中有“私募基金”字樣的共55家。如果《私募新規》這一條實施,24442家公司(含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召開股東會,到工商局變更公司名稱。
工商層面:登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范圍規范表述查詢系統(網址鏈接:https//jyfwyun.com),輸入“私募”查詢,北上深及全國主要省市(浙江尚無)等工商均已新增以下兩項經營范圍:經營范圍表述1:私募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范圍表述2:以私募基金從事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活動(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解讀:工商總局已新增上述兩項私募基金經營范圍,但關于私募命名尚無指導意見。能否新設企業名稱含私募基金字樣,或變更存續企業名稱含私募基金字樣仍取決于各地方工商監管尺度。
給證監會的建議:鑒于此,新增私募基金經營范圍或更容易獲得地方工商認可,因此建議意見稿條款“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可修改為“名稱或經營范圍中標明”,以便于私募機構整改。
問題2
新規之后,我的公司要搬家了?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又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于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解讀:私募機構(基金產品不適用)注冊地可以與辦公地不一致,但必須屬于同一證監局。也就是除寧波、青島、大連、廈門、深圳有自己證監局的五城市必須在對應城市內外,其他省及直轄市的私募機構注冊地與辦公地屬于同一省或直轄市即可。比如若在青島注冊辦公地只能在青島;若在煙臺注冊,辦公地可以是除青島外山東省內任何地方。
異地辦公是證監會特別頭疼的問題之一,增加了兩地證監局共同監管的成本。異地辦公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能夠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但是不足以吸引私募基金人員到當地辦公?;蛘叻催^來說,小地方既然不能吸引私募基金人員到當地辦公,只能用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如果這一條實施,各地基金小鎮又是一番雞飛狗跳。
這個設定可謂是用心良苦。據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解讀,這背后試圖解決的問題,可能是私募糾紛的屬地監管問題。在過往的私募糾紛案件中,出現了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在新疆、西藏等中西部偏遠地區,但實際展業在北上廣深等發達地區的情況。這一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如果按照管理人屬地監管的原則,由中西部地區的公安部門、證監部門來管理,則容易出現監管力量不足的局面。而交由發達地區的公安部門和證監部門來管理,也和屬地監管的一般原則不太相符。這一矛盾在解決私募糾紛中是非常難以妥善解決的。如果能夠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屬地展業的要求,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屬地化監管的問題。
但是,這條規定一旦實施之后,對私募管理人的影響將會是巨大的:
一方面,據統計,存量的私募管理人中,有超過7000家不符合上述注冊地與辦公地一致的要求,占私募管理人總數的近30%。對于他們來說有2種解決方案:一是搬家,將公司辦公地搬遷至注冊地;二是更改注冊地,將公司注冊地遷移至辦公地。無論是哪種方式,都會對私募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另一方面,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暫停私募投資類公司注冊,只有部分基金小鎮還能注冊,并且提供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從公司注冊以及稅收優惠的層面考慮,私募管理人會選擇注冊在基金小鎮,但從實際展業需求的層面考慮,會把辦公地設在北上深等發達地區,未來若不允許異地辦公,很多地區不允許私募公司注冊,那么私募管理人將面臨注冊難的困境,同時各地基金小鎮也面臨招商難的問題。
問題3
新規之后,股債投資比例還是8:2?
征求意見稿列出了私募基金投資的負面清單,其中明確,私募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投資于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以下借款、擔保除外。
2019年12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提到,“私募投資基金投向債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等特殊標的的相關要求,另行規定”,似乎對非標債權投資留了口子,在此次《私募新規》中終于等到了這一規定。
對于這一條的理解,第一,股+債可以,但是明股實債不行。何謂“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如何證明這一目的?只能看真實的股權投資金額大小,股80%,債20%。第二,借款或擔保的金額和期限。借款或擔??傤~不超過基金財產總額的20%,期限不超過1年,并且多次借款、擔保的金額合并計算也就是說,股權投資過程中,可以按照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以下借款、擔保,但是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傤~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財產總額的20%,多次借款、擔保的金額應當合并計算。該規定也是在重申股債投資比例8:2的原則,同時增加了股東借款不得超過1年的規定,并且多次借款、擔保要合并計算。
問題4
新規之后,出資人、實控人、關聯方都不能提供資金來源了?
征求意見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
解讀:私募基金只能由私募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募集。
有小伙伴表示困惑,如果實行員工激勵,鼓勵投資經理持股,與這一條規定相違背,應當如何處理?
小編認為,這一條的意思是出資人、實控人、關聯方如果是機構組織,沒有基金銷售牌照,便不能從事于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業務;如果是個人,不是私募管理人的員工,也不能銷售私募基金。上面小伙伴所說的這種情況中,如果投資經理持股,作為出資人兼員工,他可以通過員工跟投的方式來購買私募基金,但本身并不能進行募集宣傳推介,未來正式稿是否會調整,或者在后續實操中這條規定的盡度是否有變化還要拭目以待!
另外,目前很多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募集渠道其實是來源于實控人、出資人及關聯方的資源,特別是對于中小型私募來說,公司人員較少,由實控人/出資人提供資金來源,募資團隊缺乏,小作坊式操作。小編認為,這條規定的本質是讓私募回歸根源,剝離與實控人、出資人之間復雜的關聯關系,依靠自身出色的資產管理能力,吸引優質投資人出資,進而提升整個行業的規范發展水平和專業水準。
在募資方面,還要特別提醒大家,不得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不得利用基金財產自融。這些都是日常業務中經常會遇到的違規點,大家要注意。
問題5
新規之后,關聯交易不能做了?
中基協定義的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產品備案時如果遇到關聯交易,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向投資者做特殊風險揭示。
一直以來,涉及到關聯交易的違規現象是私募暴雷的重災區,所以證監會在新規征求意見稿中對關聯交易作了特別說明,主要有以下幾個意思:
1、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
2、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
3、關聯交易在投前要取得全體投資者認可,投后及時向投資者和中基協披露相關信息。
也就是說,私募管理人應當從關聯交易的制度規范、決策機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好投前投后的各類措施,確保不得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但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問題6
是否禁止自融行為?
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使用私募基金財產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財產的自融行為。
此前的規則并未禁止自融行為,只是強調關聯交易需要向投資者做好事前信息披露。
自融是關聯交易,但關聯交易不一定是自融。如果底端資產是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極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則關聯交易構成自融;如果通過關聯方所管理的合伙企業或私募基金,關聯方只是作為嵌套的通道,底端資產是非關聯方,則不構成自融。
問題7
關聯交易的投資決策需要投資者同意?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使用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范利益沖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后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對于關聯交易,此前只強調事前信息披露,此次新規則增加了需要投資者同意的要求。
投資者同意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體投資者同意,另一種是投資者認可決策機制。全體投資者同意需要簽署同意函或者補充協議,可操作性比較差。
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資”一章中增加條款,明確關聯交易的投資決策機制,包括決策流程、決策人員組成、通過機制、投資限制等。投資者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即認可該投資決策機制。
三、對擬申請、在申請及已登記機構的影響及若干建議
《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一旦生效,特別是規定中關于名稱與經營范圍要求,注冊地與辦公地應在同一證監局轄區內的規定,對擬申請、在申請及已登記私募機構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擬申請機構應爭取名稱與經營范圍,注冊地與辦公地符合征求意見稿的要求登錄https//jyfwyun.com 查詢所在工商是否已新增相關經營范圍,其中經營范圍“私募基金管理服務”適用于申請證券私募,經營范圍“以私募基金從事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活動”適用于申請股權私募。建議選擇與辦公地在同一證監局管轄下的基金小鎮作為申請機構注冊地。
(二)在申請機構若收到反饋應盡快提交補充反饋《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位階高于中基協自律規定,因此申請機構即使已經在登記反饋中,征求意見稿一旦生效,都將適用該規定。若生效后申請機構仍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將可能收到要求更改名稱與經營范圍,注冊地與辦公地應在同一轄區證監局的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取決于最終定稿的條文),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管理人資格申請的重大障礙。
(三)已登記機構可一起提出反饋意見經9月16日登錄“私募基金管理人綜合查詢”輸入“私募”查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總數為24513家,名稱含“私募”的有223家。也就是說僅不足1%符合《私募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名稱的要求。無論是擬申請、在登記或已登記機構,可在充分理解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向證監會提出反饋意見。個人認為名稱或經營范圍有作出標示的必要性,但通過經營范圍含“私募基金管理”亦可達到標示的目的,在工商層面也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