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機構在中基協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時,“高管”問題是其中比較突出和棘手的問題。今天本文給大家詳細梳理下
一、管理人登記相關文件要求
證監會和中基協發布了多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文件,包括:《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等。其中,中基協在2018年12月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對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了比較詳細的總結,這其中也包括“高管”問題。
(一)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來自于內控基本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相關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申請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要求全體員工尤其是高管需要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二)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相關要求 高管的相關要求涵蓋高管定義、資格認定、競業禁止、高管任職要求、專業勝任能力和員工人數等六項內容。
【高管定義】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一般來說,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不包括在高管名單內)
【資格認定】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管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類、其他類管理人除外)
【競業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業務: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財務咨詢、財務顧問、商務信息咨詢、金融信息服務)
【高管任職要求】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只能在同一實控人控制下的關聯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沖突業務范圍參考“競業禁止”);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根據中基協實際審核要求,合規風控負責人必須全職);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兼職應具有合理性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高管盡量減少變更次數和頻率);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是必備項)。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專業勝任能力】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投資崗位高管應當具備與崗位相對應的投資經歷)
【員工人數】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高管和普通員工最低配置是2+3或3+2)。
(三)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所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這其中就包括高管問題: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管理人登記申請中人員掛靠問題較為常見,但卻是審核中的禁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所列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這其中的高管問題指: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只有嚴于律己才能寬以通過審核)。
二、管理人重大變更——高管變更要求
【持續內控要求】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要注意變更的時點應在完成首支基金備案之后)
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后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法律意見書不應通過“打補丁”的方式應對協會審核,而應當在一開始就避開審核中的各種“雷區”,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審核效率)
【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變更的內部程序證明材料、向投資人就該事項信息披露材料,并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對于上述類型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并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中基協在對待上述情形的變更申請,視同新設管理人的審核標準和要求)
【高管離職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三、高管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和保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并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四)中基協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二)、(三)情形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考試。(按照前面表述,高管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需要完成每年 15 學時的后續執業培訓。
四、中基協最新反饋匯總
中基協在管理人登記申請中的反饋意見,間接體現了中基協的實際審核尺度,并且這種審核尺度處于不斷地更新和完善中。
(一)系統填報
1、請上傳高管學歷證明文件,國外學歷請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法律意見書應披露高管基本資料(身份證上信息);
3、高管信息部分——任職證明請上傳高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記錄(應體現社保繳納單位、從轉入該機構的時間起至出具證明的時間為止期間的社保繳納情況,并加蓋公章)。不能提交社保證明的,請進行合理說明;
4、高管信息部分——券商工作經歷需要詳細描述到營業部或總公司;
5、高管學歷、從業經歷填報應與從業人員系統填報一致。(特別注意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崗位、學習經歷及學習時間(高中畢業至今),并且工作經歷中的時間以畢業時間起始應當連續,工作單位應當填寫全稱及其分支);
6、高管在本公司的任職情況,請勿在高管兼職情況中填報;
7、高管學歷證書遺失,請上傳相關機構(如畢業學校、人事檔案所在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或學信網學籍驗證報告。
(二)勝任能力
1、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請詳細說明申請機構目前的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專業能力,負責風控工作的高管和員工需特別說明其相關工作經歷及崗位勝任能力。如涉及相關經歷或投資經驗,請進一步提供證明材料;
2、從高管學習經歷及工作經歷可知,高管均無基金管理行業相關從業經驗,請說明如何正常展開股權類基金的運營,如何保證在開展業務時的募集銷售、投研決策、合規風控、估值清算等相關人員、技術支持及如何保證私募業務專業化經營;
3、公司的人員架構中,過去的履歷主要以銷售為主。并未有豐富的投資經驗,請說明機構在取得管理人資格后,能否有效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
4、請說明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大部分沒有基金管理行業相關從業經驗情況下,如何正常展開證券類基金的運營和保障資金安全,請進一步描述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歷史經驗和細節,或新增相關專業人員;
5、合規風控負責人資歷較淺,請說明如何保證證券類基金的風控運營;
6、請說明高管任職的合理性,是否與實際控制人有關聯關系,實際控制人是否參與公司日常運營;
7、請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詳細說明申請機構目前的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證券投資領域的專業能力,負責風控工作的高管和員工需要特別說明其相關工作的專業能力。如涉及相關經歷或投資經驗,請進一步提供證明材料。(如相關管理規模,歷史業績,從業經驗等)為保證管理人登記順利進行,建議引入專業金融人才完畢后再來申請;
8、申請機構需提供現有高管或投資人員股權(含創投)項目成功退出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產品的證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請機構擬投資行業的從業經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職證明、工作經歷情況說明等);
9、請律所詳盡論述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相關工作高管的投資能力,若能提供相關業績證明,如加蓋營業部公章的證券、期貨賬單,請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說明該期間的平均收益率或量化業績評估;
10、貴機構高管人員缺乏擬申請業務類型相關行業從業經驗,建議貴機構招聘具有投資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公司高管;
11、請核實并說明高管及投資總監的股權投資經歷,詳細說明參與的投資項目情況。
(三)高管兼職
1、請詳述所有員工的專兼職、委派等情況(建議以列表形式清晰展示后再詳細論述),如有兼職情況,請詳細說明兼職/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況,請說明該名員工在委派期間是否全職在申請機構工作)并說明其任職機構的名稱、該機構的基本營業情況、所從事的職務、該機構與貴公司的關系,說明如何做到相關業務在人員上的隔離(如高管有兼職情況,請說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中相關要求,如不滿足,請整改完成后繼續提交申請),高管如在與私募業務有沖突業務的公司兼職,請整改該兼職情況。
2、請說明高管和員工具體兼職情況,并解釋說明若存在員工兼職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業務正常開展、內部制度有效落實;
3、請詳述貴機構高管兼職單位的展業情況,業務類型,請律師認真盡調,是否屬于與私募基金相沖突的業務,并發表法律意見。建議貴機構法定代表人在不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機構中兼職。高管兼職單位應參照關聯方,與申請機構分別出具無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承諾函;
4、請核實公司高管和員工是否存在兼職情況,如有兼職高管或員工,請核查兼職機構是否清楚知曉,兼職情況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相關要求,并提交補充法律意見書進行說明;
5、請重新核實貴機構員工情況:員工是指與申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職員。如申請機構存在員工兼職情況,應在法律意見書中詳細說明,且兼職員工應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6、請說明貴機構高管或員工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兼顧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7、 請申請機構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詳細說明該公司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滿足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參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的要求;
8、請查證并說明高管及從業人員的專、兼職情況。(請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詳細披露貴司所有員工的履歷信息及兼職情況,請律師列明盡職調查過程。)
(四)其他問題
1、申請機構員工人數過少,建議充實優化。
2、申請機構當前員工人數過低,請在法律意見書中詳細闡述在當前員工人數的情況下,申請機構如何順利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以及如何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相關制度。
3、申請材料未披露基金經理職務,請如實披露。
4、請機構詳細說明公司高管以往任職機構(根據所填報的履歷信息)是否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是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請說明該機構的登記編號,如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請詳細說明未登記的原因及從事何種業務和相關情況;
5、請對所有高管曾工作過的投資類企業(非持牌機構)的展業情況、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說明,說明是否從事私募業務,請對高管曾經所在具體崗位的職責、業務情況、業務案列進行說明。
6、請針對申請人及高管的信用信息、涉訴和仲裁情況加強網絡輿情調查,比如通過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查詢請詳述查詢路徑,不應簡單指向結論。
7、詳述高管及公司不具有不良誠信記錄,近三年有無涉訴或仲裁情況。
8、請核實并說明高管及投資總監的股權投資經歷,詳細說明參與的投資項目情況。
9、貴機構人數較少,請詳細描述:在開展業務時的募集銷售,投研決策,合規風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資業務相關的前中后臺的人力支持情況。
10、鑒于申請機構員工人數較少,請核實申請機構在將來是否具有簽訂外包服務的意愿或計劃(貴公司暫無外包業務,請說明將來有何外包計劃及相關情況)。
11、我們參照行業一般運營實踐情況,認為貴機構沒有描述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行業的相關從業經驗,應當補充描述機構如何正常開展證券基金的運營。請詳細描述:在開展業務時的募集銷售,投研決策,合規風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資業務相關的前中后臺的人力支持情況。
12、請在法律意見書中詳細描述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詳細過程。
13、法律意見書應詳述高管履歷信息和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具體方式,高管設置應與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律師應對合規風控負責人是否從事投資業務以及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14、請核實并說明高管及員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
15、工資不足行業正常標準,請說明該薪酬的合理性。
16、申請機構的高管有自由職業經歷,請對貴機構的高管的自由職業進行相關的描述。
17、申請機構法律意見書中從業人員與官網宣傳的團隊介紹不一致,請查證申請機構高管及從業人員的專、兼職情況。
結 語
“人才緊缺”一直是投資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時面臨的難題之一。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對于真正想從事私募業務的機構而言,中基協對于高管人員的配置要求,正好指明了如何組建一個能滿足基本運營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