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性盡職調查,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宣傳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了解投資者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如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可以公開宣傳的內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可以非公開宣傳的內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和其他事項等內容。 不得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不得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不得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一)特定對象確定。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薦私募基金。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向普通投資者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風險揭示。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四)合格投資者確認。所募對象,單位和個人均需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
(五)投資冷靜期。簽署基金合同,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六)回訪確認。投資冷靜期滿后,應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通過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含FOF)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證券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FOF)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轉債、市場化和法治化債轉股、股權類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活動: 1.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2.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備注: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的,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但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三)創投基金不能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房地產、上市公司定增、基礎設施、首發企業股票、上市公司可轉債、上市公司可交債、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資的企業上市后參股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等。